学术新论 | 冯超 郝亚光:自主与规制:农村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的效度逻辑——以山西A村非遗保护协会为例

摘要:建构公共性是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和参与治理的价值所在。内在的自主性为农村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提供能力支撑,外在的规制为农村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提供方向指引。在农村场域内,社会组织受到村两委和基层政府的双层规制,村两委是首要规制力量。自主与规制的互动形塑出村两委与社会组织之间共生型、依附型、无涉型和独立型四种关系模式,并决定了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的效度。保障和提升农村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的效度,需要进一步发挥基层政府的积极规制作用,提升村两委成员的“公”属性,推动农村社会组织自主性成长。

关键词:自主 规制 农村社会组织 公共性

公共性是一种基于正义和公正,为达致公共善而努力行动的价值体系。村庄公共性是农村基层开展治理的基础支撑。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要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全面激发基层社会治理活力。在农村基层治理中,村庄内的社会组织既是治理的参与者,也是建构公共性的重要主体。社会组织积极治理作用的发挥与其建构公共性不可分割。但是,在参与治理的实践中,农村社会组织的公共性出现了弱化、退化、异化等不良现象,制约了组织自身的健康发展和乡村治理的成效提升。由此,什么影响农村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农村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的效度逻辑是什么?本文尝试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以期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为促进农村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改进乡村治理,推动乡村振兴提供咨鉴。

一、文献回顾

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以日本、韩国为主要阵地的“新公共性”理论,强调多元主体共同建构社会的公共性,并在建构公共性中尊重个体私性和私利。不少学者指出,社会组织是建构农村公共性的重要主体。在农村社区中,社会组织在既有的公共性结构基础上,能够活化社区中存在的公(以具有准政府性的村两委为代表)、共(社区组织)、私(村民个体),促使其良性转化与互动、制衡与合作,从而建构“新公共性”。传统的家族组织通过组织生活转型,能够催生成员的公民性,推动社会整体建构公共性。在此基础上,学界主要从组织内、外两个维度对影响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的因素进行了探讨。

从内部维度看,影响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的因素可分为三个类型:一是社会组织公共性的生长逻辑与机制。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遵循“个人——共同性——公共性”的基本生长逻辑,“个人”创造“共同性”,基于“共同性”而开拓“公共性”。政治营造和社会自主两种机制的相互耦合能够催生社会组织的公共性。二是社会组织的不良倾向与公共性要素转变。社会组织自身的行政化倾向、营利冲动以及过度娱乐化等制约其公共性的成长。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现代性社会资本存量不足是导致社会组织公共性不强的重要原因。组织成员间信任的层次与类型的转变也对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产生影响。三是社会组织公共性的内在张力与发展转型。公益组织的公共性价值和农村社区既有的公共性文化之间的张力,会造成其公共性文化建构的表层化。农村传统组织公共性的生长亦需向现代转型。

外部维度主要关注政府管理、制度建设、社会支持等因素对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的影响。一是政府管理方式。促进社会组织公共性的良性生长,政府需要采取“发展型管理”和“协调性支持”的方式,使政府的强制力转变为一种对社会组织的积极规制力量。农村社会组织作为国家与农民的“中间组织”,通过“积极的社会管理”,有望形塑农村的“新公共性”。二是国家的政策制度完善与社会支持。促进社会组织公共性建构,不仅依赖于公共政策的完善与国家制度的认可,而且需要公众在社会认知层面予以支持。此外,在基层实践中,社区治理的方式与结构,党政组织对社会组织的功能定位,基层政府的公共性模式转变等是影响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的重要因素。

上述研究为认知和理解农村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提供了有益启示,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既有的研究多是单侧式研究,要么从社会组织自身出发,要么从社会组织的外在环境出发,忽略了社会组织与外在环境互动,对其建构公共性产生的影响。其次,既有的研究未能注意到农村社会组织所面临的特殊外在规制环境,即农村社会组织受到基层政府和村两委的双层规制,这对其建构公共性产生直接且重要的影响。最后,既有的研究多属于静态研究,忽视了社会组织的动态发展及其外部环境的动态变化。一个社会组织在发展的不同阶段,面对不同的外部环境,其建构公共性的效果会不同。基于此,本文从农村社会组织内在自主性与国家的外在规制互动的视角出发,探究农村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的效度逻辑,并以山西A村的非遗保护协会为例,分析其建构公共性的效度演变,针对性提出保障和优化农村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的建议。

二、分析框架:“自主——规制”互动下的农村社会组织公共性建构

在建构公共性中,农村社会组织有自主性的一面,但也面临外在的规制。自主与规制之间的互动,形塑出农村社会组织与村两委之间不同的关系模式,决定了农村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的效度。

1.自主性:农村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的能力支撑

自主性是行为主体按照自身意愿自主管理、自主行动的特性和能力。对于社会组织的自主性,Gordon White提出“结构性自主”概念,认为国家控制与社会组织自主性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社会组织的自主性等同于独立性。曾琰、纪莺莺等人在对“结构性自主”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内在自主性”“双向赋权”等概念模型来解释社会组织自主性。所不同的是,前者将国家与社会视为二元对立的关系,后者主张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与合作。事实上,在“国家——社会”框架下,国家是社会组织自主性发展必然面临的外在因素。从内因与外因的辩证法看,内因往往起决定性、根本性作用。在既定的外部环境下,社会组织自主性的获取,根本上在于自主能力的成长,这一自主能力包括组织建设能力、资源筹集能力和价值实践能力。社会组织自主性的发展为其建构公共性提供能力支撑,建构公共性则是社会组织自主性成长的价值和目标。

(1)组织建设能力。社会组织本质上是个体基于共同的价值、秩序和目标构成的联合体,成员是社会组织得以存在的根本。组织建设能力是就社会组织成员的发展和建设而言,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组织成员的吸纳能力,它要求社会组织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通过吸纳和接收新成员,提升组织成员规模,保持组织成员进出动态平衡;二是组织负责人的自主更新能力,社会组织能够自主完成负责人的更替和交接,不受外在力量的强制干预,是社会组织自主性的重要内容,如韦伯所言,“自主意味着首脑及其班子是按照该组织本身的自治秩序被挑选出来的,而不是像他主的组织那样由外来者任命,不管这种任命是如何进行的。”一个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能力越强,越有助于其自主性的发展。

(2)资源筹集能力。资源筹集能力是指社会组织获取自身生存、发展所需的物资、资金等有形资源的能力。政府资助、成员自筹和社会捐赠是社会组织筹集资源的三个主要渠道。在“国家——社会”框架下,一个社会组织筹集资源的渠道愈多元,对政府所提供资源的依赖性越弱,越有助于其自主性的发展;反之,一个社会组织越是依赖政府资助,越容易形成依附性的发展模式,其自主性也会打折扣。在农村,现存的多数社会组织依法无资格承接政府的公共服务外包项目,资源获取主要依赖成员自筹和社会捐助。在这种境况下,农村社会组织的资源筹集能力对其自主性的成长起关键作用。

(3)价值实践能力。社会组织的价值和公共性追求体现于组织目标。价值实践能力是指社会组织自主开展活动,实现组织目标,践行组织价值的能力。这种能力的获取是组织建设能力和资源筹集能力发展的结果,是农村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的直接体现。一个社会组织的价值实践能力越强,意味着其自主性越强;反之,一个社会组织的价值实践能力越弱,意味着其自主性也越弱。

2.双层规制:农村社会组织的外在发展环境

社会组织自主性的成长强调其自治能力的提升,它是社会组织在建构公共性中保持活力的必须要件,但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并非越高越好,“而是需要一定的‘度’,以保持自治与他治张力的平衡”。这种“他治”,就是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外在规制,它确保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沿着正确的方向。

规制与管制、控制不同,它是政府对权力的适度运用,强调政府权力对社会组织发展的积极性管理。“国家在场”是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先置性环境。在农村,社会组织在实践中与国家的双层代表产生互动:第一层是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级自治组织,在实践中它常常成为基层政府在农村的行政延伸,具有准行政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国家意志。第二层是县级及以下的基层政府,它们是国家的正式代表。这种与国家双层代表的互动决定了农村社会组织受到这两类主体的双层规制。

在双层规制环境下,村两委是农村社会组织面对的首要规制力量,县级及以下基层政府的规制常常处于一种“半在场状态”。对于未登记注册的农村社会组织而言,其主要在村两委领导下开展活动,并不与基层政府经常发生直接互动,但当其威胁到农村社会秩序稳定时,基层政府会出面加以直接规制,如农村宗教组织频繁的成规模活动会招致基层政府的直接过问。对于登记注册的农村社会组织,其与基层政府依法发生直接互动,并受基层政府的常规性管理。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社会团体每年要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在初审通过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但在日常活动中,登记注册的农村社会组织受到的首要规制依然来自村两委。

3.自主与规制互动:农村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的效度模型

(1)农村社会组织与村两委的关系模式。农村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与村两委这一首要规制力量之间的互动,形塑出双方之间四类关系模式:A—共生型、B—依附型、C—无涉型、D—独立型(见图1)。共生型关系是强规制性与强自主性均衡发展的结果,是一种理想状态;依附型关系是强规制性与弱自主性互动的结果,这也是最常见的一种关系模式,如农村社区成立的乡贤理事会、爱心协会、志愿服务队等社会组织在村两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有限的自主性使它们并不挑战村两委的权威,对村两委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无涉型关系是弱规制性与弱自主性互动的结果,此类社会组织多是一些临时性、小规模的组织,比依附型关系下的社会组织的自主性更弱,因活动能力有限,在不破坏村庄秩序的前提下,村两委并不对其经常过问;独立型关系是弱规制性与强自主性互动的结果,此类社会组织具有强自主性,而村两委不能对其加以有效规制,导致此类社会组织在村庄内具有一定独立性。

图1 自主与规制互动下的四类关系模式

上述四种关系模式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实现转换性发展。社会组织的自主性是一个逐步成长的过程,随着社会组织自主性的成长,村两委对其加以有效规制,无涉型关系会首先转换为依附型关系。当社会组织自主性的成长与村两委的规制达致动态平衡,表现为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与村两委的规制相得益彰时,依附型关系转变为共生型关系;但如果村两委的规制迟滞,依附型关系也可能直接发展至独立型关系。在共生型关系状态下,当村级规制力量减弱,会发展至独立型关系。在独立型关系状态下,基层政府若能施以有效的规制,会促使其向共生型或依附型关系转变。

(2)四类关系模式下农村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的效度。农村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的目的在于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考察农村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的效度,可看其对公共利益的增量贡献,即整体上造成公共利益的增加或是减少。在建构公共性的过程中,同样的规制环境下,自主能力强的社会组织相较自主能力弱的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的效度在理论上高于后者。

理想的共生型关系模式下的社会组织构建公共性的效度最高,位于纵轴上的A点(见图2)。独立型关系模式下的社会组织具有强自主性,在应然层面上建构公共性的效度较高,位于D点;但规制不足也可能导致其在增进公共利益的同时侵蚀既有的公共利益存量,当其对公共利益的增量贡献小于依附型关系模式下的社会组织,但大于无涉型关系模式下的社会组织时,其建构公共性的效度位于D1点;当其对公共利益的增量贡献小于无涉型关系模式下的社会组织时,其建构公共性的效度位于D2点。依附型关系模式下的社会组织自主性较弱,但能够保持建构公共性的正确方向,在不侵蚀既存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提升公共利益的增量,建构公共性的效度位于B点。无涉型关系模式下的社会组织,自主性最弱,建构公共性的效度位于C点。

图2 农村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的效度模型


三、案例剖析:山西A村非遗保护协会建构公共性的效度演变

山西A村的非遗保护协会是村庄内影响较大并在当地政府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它以村庄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为中心开展活动。组织的成长经历了成立、发展与冲突三个阶段。在每个阶段,其与村两委形成不同的关系模式,并产生不同的公共性建构效果。

1.无涉型关系:村民支持下自发成立组织

A村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村民在传统时期村庄庙会活动中的一个表演项目,因其独特的表演风格和精妙的表演技艺,在周围村庄独树一帜,深受村民喜爱与推崇。进入21世纪后,为了丰富村民文化生活,村庄内的几位老艺人凭着兴趣爱好,将在村庄变迁中留存下来的表演道具进行收集整理,自发筹资重新加以修缮和制作,一些热心村民积极提供场地与物资支持。此后,几位老艺人又召集村庄内掌握表演技艺的中青年村民进行排练、表演,使这一表演项目再次出现在村庄的庙会活动当中。在这一阶段,围绕表演项目,村庄内的几位老艺人和表演者自发成立了非遗保护协会的“前身”组织。

非遗保护协会的“前身”组织在成立之初,并未在政府相关部门登记注册。组织的成员仅限于几位老艺人和表演者,规模有限;资源筹集主要依靠组织成员和热心村民的自发捐赠;在每年春节的村庄庙会活动中,组织成员自发参与到表演当中。整体而言,成立之初的“前身”组织自主能力低下,村两委未对其给予太多关注,乡镇和县级政府也不曾过问。组织与村两委形成了一种无涉型关系,建构公共性的效度低下。

2.依附型关系:村两委支持下成功申遗

因独特的民俗技艺和深厚的历史与文化价值,2006年,在村两委和村庄在外能人的多方努力下,A村的表演项目成功申报并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了更好地保护、传承和发展这一项目,A村在原来的组织基础上成立了村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文中简称“非遗保护协会”),并在当地县民政局正式登记注册,主管单位为县文化局。此后,在基层政府和村两委的支持下,非遗保护协会一是扩大组织规模,在原有核心成员基础上,吸纳村庄内的文艺表演爱好者加入,同时将每一位核心表演人员的一名家属吸纳进组织作为安全员,组织成员数量由此达到三四十人,并覆盖了村庄的每一个村民小组。二是为团队成员制作统一的服装和表演道具,使该非遗项目表演更具标识性。这些工作的开展,使A村的非遗项目表演更具标识化和规模化。

这一阶段的非遗保护协会,在组织建设能力方面,将村庄内的文艺爱好者、核心表演人员家属吸纳进组织后,实现了组织成员规模的扩大和对村庄范围的全覆盖。与此同时,因协会的负责人被默认要求掌握非遗表演道具的制作工艺,这一技艺上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非遗保护协会负责人的自主更新。成员吸纳能力和协会负责人自主更新能力的提升,使得非遗保护协会具备了较强的组织建设能力。在资源筹集能力上,协会主要依赖县级政府的资助,这缘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给予资助。相较“前身组织”,非遗保护协会的资源筹集能力有所增强。组织建设能力和资源筹集能力的提升推动了非遗保护协会价值实践能力的增强,在每年春节期间,除在本村表演外,协会还受邀参加当地县政府主办的“闹社火”文化活动。整体上,非遗保护协会的自主能力强于其“前身”组织。在外在规制上,县级和乡镇政府依法依规对非遗保护协会进行常规式管理,村两委与协会“和平相处”。由于资源筹集主要依赖政府资助,非遗保护协会与村两委形成了一种依附型关系,建构公共性的效度优于“前身”组织。

3.独立型关系:实现“走出去”及与村委会冲突

A村的非遗表演作为当时县域内的唯一非遗项目,当地基层政府除邀请A村非遗表演团队参加县政府每年正月主办的“闹社火”文化活动外,还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渠道积极向外推介。伴随知名度的提升,自2008年开始,A村的非遗表演团队先后受邀前往太原、北京、澳门等地开展表演,实现了“走出去”。每次外出参演获得的收入除一部分作为参演人员的劳务发放外,剩余的作为协会的活动经费。此后,A村非遗保护协会通过参演获得的收入占总经费的比重不断提升,但其账目未曾在村庄内公开。2019年村庄举行换届选举后,新上任的村委会主任提出非遗保护协会对外表演活动的承接以及账目的收支要受村委会的领导和监管。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因是该协会的核心表演成员,对此事未明确表态。在村委会主任的要求遭到协会负责人拒绝后,二者之间的矛盾在村庄公开化。因乡镇政府出面调解无效,双方将诉求反映至县文化局,但县文化局工作人员仅将A村非遗保护协会的所有表演道具做了封存处理,未能对双方之间的矛盾加以有效解决。后村委会主任因个人原因中途卸任,双方之间的矛盾不了了之。

在成功实现“走出去”后,A村非遗保护协会组织成员稳定,因外出参演收入的大幅增加,其资源筹集能力增强,对政府资助的依赖性减弱,价值实践能力因资源筹集能力的提升也获得增强。协会在这一阶段具备了比登记注册之初更强的自主性。但在外在规制方面,村两委作为首要规制力量,未能随着协会自主性的成长,施以相匹配的监管,在协会负责人与村委会主任产生冲突后,基层政府的相关部门也未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这使得A村的非遗保护协会发展处于一种弱规制性的环境之中。在强自主性与弱规制性的互动下,协会与村两委之间形成了独立型关系模式。在这种关系模式下,协会虽然在传承和保护村庄文化遗产、丰富村民文化生活等方面促进了村庄公共性的增长,但并没有使非遗保护和发展的成果由全体村民共享,非遗道具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协会的“私有性资产”,这损害了村庄和村民的公共利益,导致其建构公共性的效度甚至低于依附型关系阶段。

四、结论与讨论

在激发乡村社会治理活力,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过程中,农村社会组织是不可或缺的实践主体。公共性是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和参与治理的价值根基。社会组织开展实践活动的过程也是建构公共性的过程,它建构公共性的能力根植于自身的自主性,这一自主性外化为自主能力,由组织建设能力、资源筹集能力和价值实践能力所构成。但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并非越高越好。国家的外在规制是社会组织发展的先置环境,它确保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在农村场域内,村两委与基层政府形成对社会组织的双层规制,其中村两委是首要规制力量。社会组织自主性与村两委规制之间的互动,形塑出二者无涉型、依附型、独立型和共生型四类关系模式,并决定了农村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的效度。对山西A村非遗保护协会案例剖析的启示在于,实践中进一步保障和提升农村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的效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基层政府要发挥更加积极的规制作用

在双层规制环境下,村两委是规制农村社会组织的首要力量,但与基层政府不同,村两委并不拥有强制性权力作支撑。当村两委无法对具备强自主性的社会组织加以有效规制时,其通常的现实选择就是“搬官下场”,即请求基层政府出面加以调解。此时,基层政府的行为选择具有关键性意义,如果基层政府将“皮球”再次踢回到村级,仅是对双方加以口头教育,不解决实质性问题,不仅侵害基层政府的合法性,而且实际上助长了社会组织的无序发展,给村庄治理留下隐患。如协会在与村委会产生矛盾后,县级政府仅将表演道具封存,并未实际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既损害了村民的公共利益,也影响了村庄治理秩序。

发挥基层政府的积极规制作用,一方面要明确基层政府的角色定位。政府是公共利益的根本代表者,对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要从增进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予以支持和引导。当村两委与社会组织发生矛盾后,基层政府需要站在中立者的角度,对二者之间的矛盾加以积极协调和解决,并注意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合理利益。另一方面赋权村两委,强化对农村社会组织的常态监管。县级政府在掌握辖域内农村社会组织整体发展情况基础上,针对不同社会组织,分类出台指导性和规范性的制度规章,并探索适度向村两委赋权,与村两委合力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管,保障农村社会组织沿着增进村庄公共性的方向发展。

2.强化村两委成员的“公”属性

村两委是村庄公共性中“公”的代表,这一属性通过村两委成员在村庄治理中的实践行为得以体现和塑造。Lily L Tsai提出,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村庄内具有包容性和嵌入性的团结型社团组织,通过将村庄干部吸纳进组织,借由组织成员共享的一套道德规范标准,能够促使村庄干部提供更好的公共物品和服务。但其前提在于社会组织对非营利性的坚持。一旦社会组织成为有物质利益追求的组织,且将村干部吸纳在内,就可能导致社会组织与村干部之间利益共谋,损害村庄的公共利益。如A村个别村干部加入非遗保护协会后,双方之间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共谋造成了村民公共利益的损失。

强化村两委成员的“公”属性,关键在于培优育强村干部,使其成为村庄公共利益的坚定维护者。对此,一是要优化干部队伍。地方政府和村两委要主动作为,积极引导在外的致富能手、成功人士等返乡发展、任职,探索建立能人便捷任职机制,通过能人注入,优化村级干部队伍;同时,深入挖掘在村的年轻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有志青年等潜力型人才,有计划地对其培养、锻炼,扩展村级干部的后备力量。二是提升待遇保障。在职业方面,完善从优秀村干部中遴选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机制,突破村干部职业发展的“天花板”;在经济方面,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水平,同步提升村干部的薪资待遇;在社会保障方面,加强村干部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化建设,提升保障水平。三是完善监督机制。村级党组织要引领村民逐步建立“一核多元”的共参、共建、共享村级治理机制,提效村两委自我监督和村民外在监督;基层党委和政府要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多元化的线上监督渠道,通过科技赋权,提升民众监督的时效性,强化反馈、问责,发挥上级党政的监督效力,进而通过系统化的实效监督机制确保村两委成员为民用权、为民谋利。

3.推动农村社会组织自主性成长

自主性成长是农村社会组织参与村庄治理,增效村庄公共性建设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治理取代社会管理正式成为我国社会建设的关键词和方法论。党的十九大报告将社会治理格局明确为共建共治共享,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制,要发挥社会的协同作用,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这为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和参与治理提供了机遇与空间。

推动农村社会组织自主性成长,在组织建设能力方面,村两委可因需孵化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通过党员嵌入加强引导,明确各社会组织功能定位,引导村民参与到社会组织当中,提升社会组织的成员吸纳能力和村民的组织化程度,支持组织成员以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实现组织负责人自主更新,为村庄建构公共性提供组织基础。在资源筹集能力方面,因地制宜,通过政府资助、社会捐赠、集体补助、成员自筹等多元方式为村庄社会组织发展注入所需的资源,对于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要强化其承接政府公共服务项目的能力,激活社会组织发展活力。在价值实践能力方面,引导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村庄环境维护、孝老爱亲、文化建设等公共活动当中,鼓励社会组织自主开展富有特色的公益性活动,在实践中践行组织的公益价值,增进村庄公共利益。从而在整体上提升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的能力,打造社会组织与村两委互促共生的治理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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