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妇联组织是将农村妇女带入乡村治理参与的重要组织,激活农村妇女治理参与度的关键是培育农民主体性。农民主体性包含意识主体性、行动主体性、公共主体性和发展主体性四个维度。意识主体性体现为农民对自身权益与角色地位的认知觉醒;行动主体性表现为农民主动参与各类乡村建设活动;公共主体性反映在农民积极投身乡村公共事务管理;发展主体性则彰显于农民对乡村长远发展的主动谋划与自我发展能力的提升。村级妇联组织通过宣传教育、协商动员、模范激励和可持续发展机制来重塑农民主体性。增强群众性是妇联组织激活农民主体性的基本前提,主体性建构的基础在于妇联在融入治理体系中把农民带进治理场域。治理功能的实践是妇联重塑农民主体性的关键要素,将治理理念转化为实际行动,以具体治理实践塑造农民主体性。
2022年2月11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中指出:“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树立人民至上理念,在经济上维护农民利益,在政治上保障农民权利,激发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农民主体性的重塑成为推动乡村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键议题。由于行政逻辑支配、制度供给错配等因素影响,农民主体性遭受遮蔽。过去几十年中,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导致农村“空心化”现象日益严重,农村社会治理面临诸多挑战。在乡村治理中,主体性的缺失往往表现为农民参与乡村事务的积极性不高、对自身在治理中的角色和地位认识不清,话语权不足、自治能力薄弱,以及对自身利益和诉求的表达不清晰,这些直接关系到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因此,亟需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找回”群众,重塑和培育农民主体性,将农民特别是女性群体带入乡村治理场域。那么,如何塑造农民主体性便成为当前乡村治理实践中最紧迫的问题。
妇联是代表妇女利益的群众性组织。妇联不仅是社会政治体系的组织要素,也是群众性的政治组织。农民作为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关键行动主体,其潜能的充分发挥对推动乡村发展至关重要。主体性是“人作为主体在与客体的关系中所显示的自觉能动性,包含自主性、自为性、选择性、创造性等内容”。农民的主体性在于他们能够积极参与创造和发展过程,充分运用智慧和创造力,并成为创造和发展成果的所有者和受益者。既有研究主要围绕两大维度展开:一是乡村治理中农民主体性塑造的一般性机制,二是妇联组织在农民主体性塑造中的特殊作用。本文通过系统梳理相关文献,试图厘清既有研究的理论脉络与实践路径,为探讨村级妇联组织如何重塑农民主体性提供学理支撑。
关于乡村治理中农民主体性塑造机制研究,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组织赋权论。农民的组织化可以重建乡村的主体性,培育乡村内生发展动力,通过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可以激活农民主体性。二是文化涵育论。文化认同、文化涵育、文化资本等生成性文化要素能够激发农民主体性。三是技术赋能论。数字技术能够为乡村治理提供新的工具和平台,通过数字技术搭建数字互动平台、催生数字治理场域、塑造数字公共空间,可以培育农民主体能力。四是利益联结论。从利益相关者视角出发,增强农民参与乡村治理主体意识,增进农民公共利益,引导农民培育公共精神。综上所述,当前学界关于乡村治理中农民主体性塑造机制或路径的研究较为丰富,但较少关注村级妇联组织在主体性塑造中的独特作用,尤其是性别视角下的主体性差异尚未得到充分探讨,本文的研究将填补这一学术空白。
近年来,农村妇女的主体性在乡村振兴过程中日益凸显,表现为她们有意识地将自己从家庭角色中抽离,逐步向基层治理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跨越。关于妇联组织对农民主体性的塑造机制研究,学界主要有以下观点:一是制度创新论。成体系的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基层妇联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性建构,是妇联发挥基层治理功能的可行路径。二是日常生活论。从日常生活需求出发,培育具有社群感的妇女小团体,逐步转化成自组织,可以实现妇女由个人主体到社群主体的转变。三是经济因素论。经济地位的提高是引导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突破口,也是冲破传统性别文化束缚、改善不平等性别权力结构的关键。四是服务角色论。“公共服务输送者”是描述新时代妇联组织角色的全新概念,构建以妇女为本的公共服务绩效评估机制,可以激发农村妇女的主体性意识。现有研究肯定了妇联在农民主体性塑造中的积极作用,但较少将性别视角纳入乡村治理的整体框架,尚未充分揭示妇联组织如何通过性别化的治理实践激活农民的主体性潜能。此外,关于性别视角下的主体性差异如何体现、农村妇女在家庭领域的主体性提升是否必然转化为公共领域的参与等问题,相关实证研究仍显不足。
在地文化认同缺失、乡村制度结构冲突、农民行为发展受限等问题构成了农民主体参与乡村建设的现实困境。村级妇联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重塑农民主体性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和重要作用。妇联组织扎根基层,贴近群众,能够深入了解妇女群众的需求和诉求,通过宣传教育、协商动员、利益激励、可持续发展等多种机制,激发妇女的主体意识和参与能力,进而带动整个农民群体主体性的重塑。因此,本文的问题意识是村级妇联组织是如何重塑农民主体性的?如何组织并带动群众特别是农村妇女群众参与到乡村治理中去?本文深入剖析村级妇联组织重塑农民主体性的内在逻辑,力求为乡村治理效能提升提供理论支持。
“主体性”一词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笛卡尔和康德等哲学家,他们从认识论和伦理学的角度探讨了主体性的内涵。黑格尔将主体性视为现代世界的核心原则,强调了主体性在社会和历史发展中的重要性。马克思主义进一步发展了主体性理论,将其与社会历史实践相结合,强调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哈贝马斯等学者从主体间性的角度探讨了主体性,认为主体性是在社会互动和沟通中形成的。人的主体性是人作为活动主体的质的规定性,是在与客体相互作用中得到发展的人的自觉、自主、能动和创造的特性。治理理论是妇联“找回群众”的理论基点,强调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权力与责任相互依存,各治理主体相互依赖且彼此赋权。乡村治理的分析概念更接近于乡村社会自身,也就是从乡村认识乡村。基于治理理论,农民主体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维度:意识主体性、行动主体性、公共主体性和发展主体性,这些维度共同构成了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农民主体性的各个维度与治理目标紧密相连:意识主体性是农民参与治理的前提,行动主体性是实现治理目标的关键,公共主体性有助于维护乡村公共利益,发展主体性则是乡村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
意识主体性
意识主体性是农民主体性的认知基础,主要指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中所展现出的自主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和创新意识等。意识主体性是农民主体性的前提,其在实践中表现为对权利的觉醒和对治理事务的重视,以及参与乡村治理的意识。这一维度强调农民对自身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和地位的认识,包括对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理解,以及对自身利益和诉求的清晰表达。“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意识主体性体现为农民对自身权益与乡村发展规划的认知觉醒,以及对自身作为乡村治理主体的认同程度。意识主体性需要农民认识到自己不仅是治理的参与者,更是治理的主体,这种意识的觉醒能够推动其主动参与治理过程。意识主体性是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基础,只有当农民意识到自己是乡村治理的主体时,才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治理过程中。提升农民的意识主体性,宣传教育是基础。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可以有效提升农民的意识主体性,农民内在参与动力的唤醒,能为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坚实基础。
行动主体性
“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行动主体性是农民主体性的实践体现,关乎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实际参与行为和行动能力。行动主体性表现为农民主动参与各类乡村建设活动,这一维度关注农民是否能够通过具体的行动来影响乡村治理的决策和实施过程。农民的行动主体性是乡村治理实践中提升治理效果的重要动力,治理主体通过自身的行动来影响和推动治理进程,实现治理目标。行动主体性的塑造,使得农民能够将意识转化为实际的治理行为,在乡村治理中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农民的行动能力受到权力结构和资源分配的影响,因此需要以组织化提升其在治理中的地位。组织动员是提升农民行动主体性的关键机制,通过组织动员,农民能够更广泛地参与到乡村治理的具体项目和活动中,在实践中锻炼农民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积累治理经验。
公共主体性
公共主体性是农民主体性的社会维度,侧重于农民在乡村公共事务中的参与度和贡献度,强调农民超越个体利益,以集体利益为导向,关注并致力于解决乡村面临的公共问题。一般而言,人们从私人领域走向公共领域,就公共议题积极展开对话,被认为是培育公共性的关键环节。公共主体性关乎农民在公共事务中的参与协作和集体行动能力,反映了农民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对公共利益的责任感。“共同体是可以在其中获得相对同质的价值体系,以及个人必然从属于结构化的和有组织的团体或单位。”在村庄共同体中,合作治理是实现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农民之间的协作能够提高治理效率。依托公共空间搭建合作平台、嵌入公共权力,为提升农民公共主体性提供了重要支持。重构乡村合作动力把农民组织起来,为重构农民主体性提供社会组织基础,能够引导农民维护公共利益、培育公共精神、解决公共问题,以合作推动公共目标的实现。
发展主体性
阿玛蒂亚·森认为发展可以看做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发展主体性是农民主体性的目标维度和未来导向,关乎农民在乡村发展中的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从本质上来说,发展主体性反映了农民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对自身全面发展的追求和实现程度,关注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发展主体性指农民持续性地参与乡村治理,而不是一时的或临时的参与。不仅强调农民个人的参与,更强调其动员能力的提升,是农民自身的稳定性成长。农村妇女自主意识的形成和成长是一种本体成长和解放的过程,使她们能够实现自身价值,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在参与内容上,发展主体性表现为农民不单单局限于对个人事务的关心,更关注村庄整体治理的发展。实现农民主体性建构的可持续性,要在多样化的利益共享与协调机制下,考虑农民利益获得和共享的周期与稳定性。发展主体性体现了农民在乡村发展中的推动作用,通过培育发展主体性,农民能够为乡村的可持续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这四个维度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性。意识主体性是基础,行动主体性是关键,公共主体性是保障,发展主体性是目标。培育和塑造农民的意识主体性、行动主体性、公共主体性和发展主体性,可以有效增强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推动乡村治理的现代化和全面发展。
村级妇联组织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多种机制和实践探索,有效重塑了农民的主体性。这些机制不仅提升了农民的意识主体性、行动主体性、公共主体性和发展主体性,还为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本文将详细探讨村级妇联组织的具体实践并构建村级妇联组织重塑农民主体性内在机制(如图1所示),以期为促进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提供有益借鉴。2022年6月以来,湖北省在推进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的县域实践,为我们认识和理解村级妇联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塑造和培育农民主体性提供了观察样本。
村级妇联组织依靠宣传教育机制激发农民意识主体性
主体意识是指主体的自我意识。它是人对于自身的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的一种自觉意识。宣传教育是提升农民意识主体性的核心机制和有效途径。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如政策宣讲、文化活动等,可以有效提升农民对自身权利和责任的认知,增强其参与乡村治理的意识。打好群众基础是乡村治理有效的基本前提,例如麻城市x村妇联建构融入式组织,建立“村妇联执委—组妇女组长—塆妇女代表”组织架构,每小组选配1名妇女小组长。村级妇联组织通过妇女网格化管理,保证妇联的履职范围延伸至塆组这一治理单元,为发挥乡村治理领域中的主体性功能奠定组织基础,构建了多层次的网格体系,实现了对妇女需求的精准把握和服务的有效供给。宣传教育机制强调在日常生活中引发农民情感共鸣,进而塑造和培育农民意识主体性。参政的公民是指那些对政治有所了解并感到自己能够积极参与的人,这样的态度就产生了行动的意向。村级妇联组织通过宣传政治文化,提高妇女群众参与积极性,塑造和培育了妇女的意识主体性,为其参与乡村治理提供必要技能支持。例如,w村妇联播放教育宣传片向妇女群众传播积极参与乡村治理的思想,带领妇女到优秀村庄观摩学习开阔眼界。妇联组织开展政治教育提升妇女参与村庄治理的意愿,唤醒农民特别是妇女群体的内在动力。妇女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受到积极信息的熏陶,逐渐建立起对自身角色和能力的新认知,认知的转变引发了情感共鸣,让她们感受到自己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性,增强了参与治理的意愿。这种情感共鸣和意识主体性的培养,是宣传教育在日常生活中不断积累和强化的结果,不仅提升了妇女的主体意识,还为乡村治理的有效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村级妇联组织通过协商动员机制提升农民行动主体性
妇女议事会是推动女性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机制,这是女性主体性不断发展的过程,也是一个在“情”与“理”之间不断平衡的动态过程。妇联通过协商和动员机制,组织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的协商会议和决策过程,以协商达成共识,推动妇女在乡村事务中的参与和表达,使妇女在乡村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利益行走到哪里,合作就延伸到哪里。村级妇联通过组织妇女参与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等,使妇女在经济上受益,增强了妇女在乡村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参与度。在实践中锻炼妇女的组织协调和沟通合作能力,积累治理经验。农民的行动主体性的塑造主要是指将意识转化为行动。作为妇联在基层设置的妇女自治组织,妇女议事会承接着妇联的相关职能。例如,2024年w村妇女议事会共有13名议事成员,其中有6名为妇联执委,7名为妇女群众。
协商机制是提升农民行动主体性的关键途径,其中利益是推动农民积极参与协商与行动的重要因素。通过协商机制,农民能够就公共事务充分表达自身意见与诉求,与各类治理主体开展平等对话及协商。马克思曾指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在这个过程中,利益的关联性使得农民更关注协商结果,激发他们积极参与协商,以保障自身利益的实现。“妇女微家”是带动妇女参与协商治理的重要平台。例如,2021年x村创建了“妇女微家”,有相对固定的骨干队伍,如巾帼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妇女文体活动积极分子等。会议内容主要涉及路面拓宽、道路亮化、幼儿园扩建、水塘改造、“五好”评选等。共同体“作为一种生机勃勃的有机体,更注重持久和真正的共同生活”。在村庄公共场域中,村级妇联组织构建妇女协商议事的公共场所——“妇女微家”,为妇女群体提供可以平等参与协商的平台,通过建设专门的协商空间,带动妇女人群参与乡村治理过程,塑造和培育农民主体性,从而提高治理有效性。
村级妇联组织依托模范激励机制强化农民公共主体性
囿于家庭私域范畴,农村妇女所蕴含的多元价值被遮蔽,在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农村妇女的主体价值与社会性价值实现增量发展。农民的公共主体性着重体现为农民在投身乡村治理实践过程中逐步生成的对公共事务的关心,以及公共精神的提升。村级妇联组织通过精心策划与组织各类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活动,树立妇女主体性的榜样,有效提升妇女群体的公共主体性意识。例如,x村广泛开展“乡村治理模范户”、“最美乡村巾帼奋斗者”等评选活动,对于表现突出的妇女个体或家庭给予公开表彰。依据妇女在乡村治理中的实际参与表现进行综合考量,对积极参与乡村事务的农民给予精神上的奖励,让模范成为全村妇女学习的典范。模范激励机制让妇女直观地感受到积极参与乡村事务所带来的正面影响与社会认可,不仅塑造和强化了妇女的公共主体性,还促进了村庄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此外,村级妇联组织用“积分制”等量化的方式吸引农民参与公共事务。通过建立完善的积分评价体系,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妇女在乡村治理中的参与行为,为模范激励提供客观依据。例如,x村妇联完善巾帼志愿服务管理,妇女通过参与巾帼孝善志愿活动获得相应积分,凭积分兑换礼品。目前,巾帼志愿队共吸引村内35名妇女参加。根据妇女的参与度、学习成果、协商表现等方面进行积分,并根据积分多少在正式大会上给予相应奖励。同时邀请高积分妇女代表分享经验,让农村妇女看到积极参与乡村事务带来的好处,提升妇女人群公共主体性。积分制乡村治理模式的实施,能够增强农民主体意识,培育公共精神,为乡村治理提供新路径,加快构筑治理共同体,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
村级妇联组织以可持续发展机制培育农民发展主体性
可持续发展机制强调通过为农村妇女赋能和搭建规则平台培育农民发展主体性。阿玛蒂亚·森在规范分析中不遗余力地强调自由的建构性角色,就政治权利而言,政治参与本身是发展目标的一部分,缺此无以谈发展。因此,发展主体性的塑造离不开政治参与。可持续发展机制是培育农民发展主体性的目标性机制。可持续的内涵在于,农民主体性的塑造不是一时的,不是临时的,是一种长期的、稳定的参与。可持续发展机制包括农村妇女动员能力的提升和稳定性成长。农民主体性提升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农民从“不自主”走向“自主”、从“不自由”走向“自由”的一个过程。村级妇联组织通过资源整合和项目支持,有效增强农民在乡村发展中的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举办妇女领导力培训班,可以提升妇女的领导力和管理能力,推动妇女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性发展。例如,w村创建“五好工作室”,即好婆婆手艺室、好大姐调解室、好媳妇创业室、好邻居服务室、好少年读书室。形成以服务促治理、以新风育治理、以创业强治理的基层治理新路径。
规则秩序保证了女性主体性的稳定性成长,公共精神则是女性主体性可持续成长的支柱。女性的主体性关怀溢出个体和群体的范畴,拓展到公共领域,关心公共事务、参与公共生活、培养公共精神,实现公共治理与自我发展的协调推进。可持续发展机制为女性提供了创新和发展的空间,增强了她们在乡村发展中的主体性。麻城市龟山镇新屋垸村级妇联组织激活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的主体意识并提高妇女的持续性参与,带动妇女参与到整体村庄事务管理中。例如,x村级妇联组织开展“清洁家园”、“最美庭院”等创建评比活动。通过鼓励妇女将自身的治家优势放大到整个村庄的生态环境治理领域,在村庄美好环境建设中体现妇女群体的重要价值。
吕德文教授的《找回群众:重塑基层治理》一书中指出,“找回群众”就是找回群众工作、群众路线。基层治理的去政治化问题是群众观点与群众工作方法无法有效衔接的结果,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是找回群众。《找回群众》中所要找回的“群众路线”,是一种基于中国历史传统和现实经验的治理传统。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中,群众始终是历史的创造者和推动社会变革的根本力量,这为“找回群众”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阐述的“找回群众”是指农民在参与乡村治理中重塑主体性,意味着打破传统自上而下治理模式中群众的被动性,通过制度创新与组织重构,将群众纳入治理过程,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与协同化。
在乡村治理中,村级妇联组织通过增强群众性、融入治理体系和发挥治理功能,有效重塑了农民的主体性。在乡村治理的理论框架中,村级妇联组织与农民主体性之间的关系逻辑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议题。这种关系不仅关乎妇联组织的功能定位,更涉及乡村治理的民主化、科学化以及可持续发展,体现了妇联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独特作用。从理论层面剖析,妇联组织在重塑农民主体性过程中扮演着多重角色,其作用机制和逻辑路径具有深刻的理论内涵,以下从三个方面详细探讨这一关系逻辑。
增强群众性:妇联组织激活农民主体性的基本前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联系和服务广大妇女是妇联组织的根本任务,是妇联组织区别于其他组织的根本特征。”群众性是妇联组织的力量源泉,增强群众性是妇联组织激活农民主体性的基本前提。村级妇联组织的群众性重构是激活农民主体性的逻辑起点。当前农村社会呈现“原子化”特征,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意愿较低,而妇联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其群众性弱化是制约农民主体性激活的基础因素。从理论视角来看,群众性体现为组织与群众之间的紧密联系和互动。根据社会动员理论,组织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与群众的联系程度。村级妇联组织通过深入基层,直接接触妇女群众,能够有效传递政策信息、收集群众诉求,建立起双向互动的沟通机制,为农民主体性的激活提供了基础性支持,使妇女能够从被动的政策接受者转变为主动的治理参与者。这种互动不仅增强了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知,还激发了她们参与公共事务的内在动力。
“没有群众的参与,自治形同虚设;没有群众的遵从,法治举步维艰;没有群众的自觉,德治难有成效。”增强群众性是妇联组织激活农民主体性的基本前提,在塑造和培育农民主体性的过程中要找回群众。增强群众性要求妇联组织在各项活动中积极吸纳农民的参与,让农民成为治理主体,而非被动接受者。这意味着妇联组织需紧密联系群众,深入了解农民的需求与期望,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妇联组织具有粘性与弹性特质,村级妇联组织依托协商和参与机制,为农村妇女提供了创新和发展的空间,增强了她们在乡村发展中的主体性。村级妇联组织开展妇女议事会引导农民表达诉求,实现从“政策对象”到“政策主体”的转变,在重塑妇女主体性中找回了群众。
妇联在融入治理体系中把农民带进治理场域:主体性建构的基础
妇联组织的治理嵌入是农民主体性建构的制度保障。妇联组织通过融入治理体系,将农民带入治理场域,为农民主体性的建构提供了基础。妇联组织作为连接政府与群众的桥梁,通过参与乡村治理体系,为妇女提供了进入治理场域的通道,不仅体现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还体现在具体的治理实践中。依托组织动员机制,妇联组织使妇女能够直接参与到乡村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中,在实践中建构起农民的主体性。这一机制使妇女从治理的边缘走向中心,成为治理过程中的积极力量,使农民在政策执行中获得话语权。村级妇联组织以“积分制”量化农民参与度,提升农民的政策参与能力,培育新型农民主体,将参与行为转化为物质和精神激励。
妇联在融入治理体系中把农民带进治理场域是主体性建构的基础,妇联组织需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搭建农民参与治理的平台和渠道,引导农民积极表达意见和诉求,参与到乡村治理的决策和执行中来。村级妇联组织需突破传统治理边界,构建多元协同的治理网络,各类主体的参与是实现有效治理的关键。只有当农民彼此认识并不断“增进他们的关系”时,其主体性才能被激发和“找回”。村级妇联组织通过融入乡村治理全过程,组织动员妇女参与乡村建设、服务群众需求和汇聚民情民意。村级妇联组织开展生活化治理,实现国家行政力量的驱动,激活以农村留守妇女为主体的内源性力量,能够活化乡村社会资本等内生性资源,塑造和提升农村妇女主体性。村级妇联组织通过建立需求导向的服务供给机制,精准识别农民需求,可以增强农民对妇联组织的信任。针对农民的差异化需求提供服务供给,可以改善农民生活,提高其经济独立性,为农民主体性的塑造提供物质基础。
治理功能的实践是妇联重塑农民主体性的关键要素
治理功能的有效发挥是农民主体性提升的实践载体。根据治理理论,治理的有效性依赖于各类主体的实际参与和功能发挥。妇联组织依托具体的治理功能实践,为妇女提供了参与治理的平台和机会。这种功能实践使妇联组织成为重塑农民主体性的重要推动力量,为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坚实基础。村级妇联组织整合和链接各类资源,使农村妇女从治理“旁观者”转变为“参与者”,为妇女提供支持和帮助,农民主体性得到实质性提升。农民角色的转变不仅是分析主体性的工具,也是提升农民主体性的关键。农民主体性是乡村最重要的内生资源,通过满足农民需求,实现情感内化,可以持续激发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为主体性激活奠定情感基础。村级妇联组织通过乡村情感共同体的构建,以“共同在场”唤起“主体性回归”,增强农民主体性提升的内驱力。
治理功能的实践是妇联重塑农民主体性的关键要素,它要求妇联组织要将治理理念转化为实际行动,以具体的治理实践来影响和塑造农民的主体性。提高乡村治理效率的关键在于重塑农民的主观意识。村级妇联组织通过文化建构,基于农民、家庭和村庄的结合,塑造和培育其主体性意识,以内生性生活作为工具,促进农民参与农村治理过程。村级妇联组织以文化活动重塑乡村价值体系,将孝老爱亲、邻里互助等传统美德与现代治理理念结合,形成“以文化人”的治理模式。这种文化实践使农民在参与中重塑共同体意识,形成新的价值认同,实现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创造”的转变,使得农民主体性的培育从家庭领域延伸至公共领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妇联组织要把工作放到大局中去部署、去开展,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广大妇女的自觉追求和实际行动。”妇联组织是妇女群众性组织,具有政治性、服务性、群众性特征。在社会转型背景下,农民主体性发展呈现出多维度、不平衡和动态化并存的复杂样态。在乡村治理中,“找回群众”意味着重新确立农民主体地位与唤醒内在能动性。村级妇联组织通过协商民主和文化嵌入,整合农民主体性的认知、行动与价值要素,使其从“自在主体”转变为“自为治理主体”。这并非简单的资源输入,而是经过能动性的激发与实践赋权,实现主体性回归,重构乡村治理主体间性逻辑。本文的基本研究结论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从治理理论的视角出发,构建了农民主体性的四个维度:意识主体性、行动主体性、公共主体性和发展主体性,形成了一个系统性的分析框架。二是这一框架将农民主体性与乡村治理的实践紧密结合,为理解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和作用提供了新的视角和解释,可以更全面剖析妇联组织在激活和重塑农民主体性中的关键机制,丰富乡村治理和主体性研究的理论内涵。
农村妇女的主体性可能会在工作—家庭平衡、个人理想与生活策略、生计模式、社会交往和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因素下流变,具有流动性,乡村治理过程中农民主体性缺失的问题亟待解决。村级妇联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对农民主体性的重塑发挥着关键作用,通过宣传教育、协商动员、模范激励和可持续发展机制,提升了妇女的主体意识和治理能力。这一过程增强了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促进了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从个体层面来看,意识主体性是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基础。村级妇联组织借助宣传教育机制,有效提升了农民对自身权利和责任的认知,增强了其参与治理的内在动力,塑造和培育了其主体性意识。行动主体性则是农民主体性的核心,通过协商动员机制,村级妇联组织为农民提供了参与乡村治理的平台,使其能够以具体的参与行动融入治理过程,进而提升了其在治理中的实际影响力。从群体层面来看,公共主体性体现了农民在公共事务中的协作能力。村级妇联组织通过模范激励机制,促进了农民在公共事务中的积极参与和协作,增强了乡村治理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发展主体性作为农民主体性的目标维度,通过可持续发展机制,村级妇联组织为农民提供了创新和发展的空间,增强了其在乡村发展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了乡村经济的发展和乡村社会的全面进步。
村级妇联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在乡村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增强群众性、融入治理体系和发挥治理功能,妇联组织能够有效激活和重塑农民的主体性。增强群众性是妇联组织激活农民主体性的基本前提,要求妇联组织积极吸纳农民参与,让农民成为治理主体,而非被动接受者。妇联在融入治理体系中把农民带进治理场域是主体性建构的基础,妇联组织搭建参与治理平台和渠道,引导农民积极表达意见和诉求。治理功能的实践是妇联重塑农民主体性的关键要素,将治理理念转化为实际行动,以具体治理实践塑造农民主体性。这一发现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参考,表明加强妇联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可以为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内生动力。从更宏观的层面而言,激发农民主体特别是农村女性的力量,增强其主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意识,能够使广大农村妇女在农村经济发展和基层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这不仅对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未来进一步的研究可聚焦于妇联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协同作用,以及如何通过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提升妇联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和作用,以期为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与实践支撑。
李华胤,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家治理研究院;
梁咏琪,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家治理研究院。